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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告 訪客 - 總務處 | 2018-01-20 | 點閱數: 1329

一、報到者請持國民身分證或居留證;如委託他人者,受委託者應帶分發委託書及雙方國民身分證或居留證辦理報到。

二、107年1月22日(星期一)14時前(親自或委託)完成報到手續,未準時報到或證件不齊者以棄權論。

三、報到地點:安定國小辦公室。

四、分發作業地點及時間:安定國小會議室(14時30分開始分發)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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